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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激增近2倍!广州中院:“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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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纠纷3047件,同比增长171.8%。


近年来,广州法院预付式消费案件,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宣传、滥用格式条款、诱导消费贷款等违规行为。


有的商家利用自己单方的条款制定权,将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纳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等约定内容,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在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案例二

不得以“擅自解约,概不退款”为由
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约定若因吴某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公司概不退款。总课时为6个月,吴某共支付18900元。上了3个月课程后,吴某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频繁更换老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吴某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吴某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吴某履行,吴某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吴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原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金5670元,结合吴某已上三个月课程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吴某退还3780元。



佛山市消委会发布警示






预付金额金额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

预付费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然是属于消费者的私有财产。消费时双方应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2012年,由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预付卡的发放、使用、退还等环节以及保证金制、实名制、备案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

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进行预付费式的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消费者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增加书面备注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要及时主动维权

消费时要注意了解售后服务渠道,既是作为判定企业信誉条件之一,也是以防万一维权需要。千万不要以资金量少或手续问题而放弃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佛山市消委会在以往消费咨询中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因预付款消费卡上的金额数值较少,往往主动放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行为只会助长更多的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及有效证据

消费者在消费时候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和有效证据,以免在遇到侵害自身消费权益情况下的时候,有利于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佛山市消委会也敬告广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完善诚信经营行为,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适逢“双十一”

小伙伴们如遇到预付款消费问题

请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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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编辑:黄诗慧
校审:黄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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